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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文逐条解读: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4-19

来源:昭昭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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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医师法》引起了所有医师和专业学生的高度关注,《医师法》的颁布和整个医师行业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该法律,昭昭医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文逐条解读: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该法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医师的准入门槛、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机构执业、医师考核以及医师终生禁业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尽快理解和掌握新法的变化,对新法的条款进行逐条梳理释义,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释义】本条明确了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遗反本法第26.27.32,33 条以及违法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条对医师违法造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5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皙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第23条第(四)项、第24、28.31 条以及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对医师速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遍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条在法律层面首次设立了“医师终生禁业制度”,这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只有将少数严重践踏医师职业燥守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医师队伍,才能维护社会公众对医师队伍的信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非法侵害医师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卫生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医师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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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一章”的问题的解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考内容可点击查看昭昭医考临床执业医师栏目或咨询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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