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很多考生都关注的问题,眼看着2022年临床助理医师综合考试二试越来越近,很多考生甚是着急、迷惘,于是眉毛胡子一堆乱抓。在临床助理医师考试(二试)的冲刺阶段,切忌盲目的乱做题、乱复习,抓住重点才是考试成功的关键。今日昭昭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临床助理医师综合考试考点讲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概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三、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对相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2)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⑤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⑥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⑦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⑧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⑩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①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上述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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