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床助理医师综合考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由昭昭医考网小编整理如下!2022年临床助理医师综合考试时间将在11月13日开启,目前各位考生已进入冲刺阶段,复习时间很是紧张这个阶段考生务必理清重点,高效复习。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今年的临床助理医师综合考试二试!
职业病防治法
一、概述
1.职业病的概念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分10大类132种,包括:①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②职业性皮肤病9种;③职业性眼病3种;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⑤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⑧职业性传染病5种;⑨职业性肿瘤11种;⑩其他职业病3种。
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敲黑板】
目录制定者:国家卫生行政+安监+劳动保障;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三、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2.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理:
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
5.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临时控制措施。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资格认定、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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