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药师复习,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备考:化妆品标识管理"的具体内容请考生查看!
化妆品的标志应标有化妆品名称:
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称应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确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表示产品的客体形式,不应使用抽象名称;一般产品名称,可省略属性名。
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其名称。
化妆品的标志不能标上以下内容:
(一)夸大作用、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确或暗示起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产品名称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如果化妆品包装(容器)的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其标识可以只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如果产品有其它相关说明性资料,则可以在说明书上标注其他应标注的内容。
第23条化妆品的标识应以下列形式标注:
(一)运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或暗含的语言、图形、符号来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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