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颗粒的质量要求
《中国药典》,1995年版,附录一,颗粒(颗粒)的一般规则,要求检查外观、粒度、水分、溶解度、硬度、装载量差异和重量差异。卫生部也制定了卫生标准。
1.外观
颗粒应干燥、均匀、颜色一致,无吸湿、软化、结块和潮解现象。
2.粒度
除非另有规定,取5袋(瓶)单剂量包装颗粒或1袋(瓶)多剂量包装颗粒,称重,用药物筛过筛。筛分时,使筛子保持水平状态,轻轻前后移动3分钟。不能通过1号筛和4号筛的颗粒和粉末之和不得超过8.0%。
3.水汽
(1)颗粒剂,取供试品,按水分测定法(药典附录 h)测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超过5.0%。
(2)制粒,取供试品,破碎成直径3毫米的颗粒,按水分测定法(药典附录 H)测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超过3.0%。
4.溶解度
取供试品(10g颗粒;1块状颗粒,称重),加热水20次,搅拌5分钟,所有可溶性颗粒应溶解,允许轻微浑浊;悬浮颗粒应能均匀悬浮,不应有焦粉等异物;泡腾颗粒遇水应立即产生二氧化碳气体,呈泡腾状。
5.坚硬
取5块试件,从1m的高度将试件平放在厚度为2cm的松木板上,不得有任何破损(缺角缺边无破损理论)。
6.量差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数量差异的限值应符合左表的规定。
检验方法:取10袋(瓶)供试品,分别称取每袋(瓶)的内容物,并将每袋(瓶)的重量与标注的数量进行比较(如果确定了内容物,则与平均装载量进行比较)。不超过2袋(瓶)超限,一袋(瓶)不超限1次。
非单剂量大剂量包装颗粒不检查装载量的差异。块状颗粒应符合重量差异规定。
7.重量差异
块状颗粒的重量差限值应符合左表的规定。
检验方法:取10个样品,分别称取每个样品的含量,将每个样品的重量与标注的重量进行比较(含有含量测定项目的块状颗粒与平均重量进行比较)。超过限值的样品不超过2个,超过限值的样品不超过1次。
8.卫生标准
每克颗粒不能检出大肠杆菌、致病菌、活螨虫和螨虫卵;无药用原粉的颗粒中细菌和霉菌的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g;含生药粉的颗粒中细菌和霉菌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个/克和500个/克。检验方法按照卫生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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