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原有《执业医师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用现在的工作需求,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医师法》相较于《执业医师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下面跟着昭昭医考小编看一下《医师法》十大要点解读: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查看原文】《医师法》10大巨变与医师息息相关!
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我国医师同质化程度低,全国患者上协和向大城市大医院挤,除了医学生培养学制混乱,医学教育体系非常复杂之外,还有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本次《医师法》给予重点关注。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为保证上述两条执行到位,《医师法》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出了法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自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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