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被废止,对于新《医师法》还是有很多需要关注的点,下面昭昭医考小编介绍一下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四:紧跟时代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
二是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五是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
此次修订工作历经数年,前后形成三次草案审议稿。从名称上,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从结构上,新增设“保障措施”一章,相应的条文由旧《医师法》的6章48条增加为新《医师法》的7章67条,由“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亮点十四:防控防疫经验入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再次证明,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新《医师法》积极总结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防控经验写入法律。
例如,新《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新《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新《医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亮点十五:顺应互联网+医疗发展
新《医师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医师的线上诊疗权,其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此前仅有国家卫健委下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医师的线上诊疗权做出了明确,存在效力层级不高的问题,而新《医师法》第三十条顺应时代发展,对医师做出了明确赋权。
且新《医师法》对医师的宣传推广义务做了扩大,新《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相较于旧《医师法》,其将医生健康宣教的对象从患者扩展至“患者及公众”,符合当下互联网+医疗的实际。
亮点十六:个人信息保护
新《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在旧《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是,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要进行相应处罚。新《医师法》降低了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处罚门槛,进一步加强了对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增强,与2017年6月1日起试行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以及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共同构建以人为本的信息数据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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