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被废止,对于新《医师法》还是有很多需要关注的点,下面昭昭医考小编介绍一下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
二是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五是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
此次修订工作历经数年,前后形成三次草案审议稿。从名称上,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从结构上,新增设“保障措施”一章,相应的条文由旧《医师法》的6章48条增加为新《医师法》的7章67条,由“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亮点三:医师资格取得问题
相较于旧《医师法》着眼于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规范问题,新《医师法》更进一步,将医师执业的前置步骤“获得医师资格”也纳入考量范围。
新《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亮点四:诊疗活动规范化
对于医师执业活动,新《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临床诊疗指南等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基于某一特定时期的医学技术水平定期发布的临床诊疗标准性意见,从诉讼角度出发,实践中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多参考临床诊疗指南的内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之合理性进行判断,而当医师有自己操作理解时,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因与指南不符而被判承担责任。因此医师遵循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执业风险的降低。
新《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保持一致,新增了医师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将取得患者同意的标准更新为“明确同意”。
新《医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对现实中存在的红包礼金现象、过度诊疗现象进行规制。
亮点五:用药行为规制
新《医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对使用毒麻精放类药品的行为应严格遵照规范。
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医师“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要求医师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另外对有循证依据但超说明书的用药行为也进行了认可,但是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二是医师需要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
亮点六:医师的报告义务增强
新《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从旧《医师法》的两项报告义务增加为六项:“(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医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亮点七:赋权医师探索诊疗手段
对于医师诊疗自主权的过度限制,会让医师在救治患者时有所束缚,新《医师法》规范了医师在临床试验、临床研究等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对医师的诊疗自主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新《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新《医师法》将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等新的医疗场景写入法律,允许医师依法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临床试验、临床研究,为医师探索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八:放管并进的多点执业
对于近年来逐渐放开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新《医师法》对此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首先新《医师法》沿用了旧《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的规定,即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但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以及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新《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新《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时,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新《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延续了近年有关多点执业政策,与新《医师法》第十八条相配合,为大医院的专家来到基层医院或社会办医疗机构,方便百姓就医,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新《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亮点九: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一直以来,医师没有终身禁业的规定,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但仍可以通过重新注册当医生。此次,新《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新《医师法》将“不予注册”的情形分成了两类,“五年不予注册”和“终身禁业”,首次将医师终身禁业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以上就是对“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问题的解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考内容可点击查看昭昭医考临床执业医师栏目或咨询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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