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将《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介绍如下: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注册后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生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被撤销,从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疾病的发病期、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考试不合格的;
(六)参与有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作弊的;
(七)经查证使用伪造的医师资格或者冒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医疗、预防、保健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的内容包括:执业场所、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执业场所是指执业医师执业所在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实习、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职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执业场所、执业类别和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拟在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场所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其他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如果医生开了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考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损坏。如有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更换。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场所增加执业机构的,应当向批准该执业机构增加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地点注册。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医师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注册3360。
(a)死亡或被宣布失踪;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3)《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被撤销;
(四)医师定期检查不合格,经培训仍不能再次通过检查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暂停医师执业两年;
(七)身体健康不适合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九)参与有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2021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内容帮助各位考生了解执业医师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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