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西药法规: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监督管理”的内容,是昭昭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药品购买和储存的规定。
1.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2.建立和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3.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
①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中药材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②一年以上的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三年。
4.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制定并执行药品保管、保存的相关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虫、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和非药品应当分开存放,药品、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存放、分类存放。
(二)不得实施的行为。
1.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向病人提供未经治疗的药物。
2.医疗机构不能通过邮售、网络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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