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医疗选择权与知情同意权,医疗选择权:
病人有选择就医医院、选择治疗方案、选择诊治医生、选择服务护士的权利。
尤其是急救的120,更应该尊重病人及家属的要求。不是有倾向地把病人分配到某些医院。
知情同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
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病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病情。我们做任何操作都应该告诉病人,我们要做什么,为什么,取得理解和配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别指出,除了进行保护性医疗之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这与以往相比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
比较多见的是,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而非患者本人,患者本人对自己的病情却一无所知,这对患者的权利是一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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