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取样原则取样后,将样品混合搅拌均匀,即为总样品。小药材要摊成正方形,对角画“”字,分四等份,取两个对角部分;重复此操作数次,直到剩余样本量足以完成必要的测试,剩余样本数为平均样本;对于大型药材,可以通过其他合适的方法提取平均样品。
一般情况下,样品的平均数量不应少于实验所需数量的3倍,即实验室分析鉴定1/3,复检1/3,其余1/3用于样品的保存和保留,保留期至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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